短信通知平臺爆料:29.6萬買的二手奔馳問題不斷,原來是輛事故車
2017-09-05 分享到: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了解到“說實話,如果不是這次打算賣車,我們都沒朝那個方向想,不會想到它竟然是一個事故車,而且曾經出過這么大事故!”最近幾天,重慶市民劉盈汐(化名)夫婦都在為一件事煩惱,他們沒想到,花了29.6萬元買的二手奔馳,竟然發(fā)生過事故,理賠金額達到了30.22萬元,比裸車價還高。
買車人:
新車問題不斷,后來一查才發(fā)現它是事故車
9月3日,上游新聞-重慶晨報短信通知平臺小編在南岸區(qū)某小區(qū)見到劉盈汐(化名)夫婦,他們一臉無奈,隨身帶著相關資料,正在四處奔波想辦法解決此事。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了解到“29.6萬都出了,比新車市場價就低了兩萬左右,為啥不干脆買個新車?”
面對上游新聞短信通知平臺小編的疑問,劉盈汐表示,當時,一方面是出于對經銷商的信任,“那么大個店,不至于欺騙我們吧”。另外,算上二手車能省購置稅的錢,就決定買了。
2016年1月中旬,劉盈汐夫婦在巴南區(qū)某二手車市場經銷商處購置了一輛奔馳轎車?!耙呀浥芰司徘Ф喙?,從外形看,并沒有什么異常。經銷商告訴我們,是江浙一帶的人,家里車太多,要換新車才出手賣出的?!眲⒂f,當時,他們相信了經銷商的說法。
“沒想到車子存在很多質量問題。”買回來第二天他們就發(fā)現輪胎裂了一只?!伴_了幾次就發(fā)現故障燈老是亮,到4S店去檢查,也說不出個所以然”夫婦倆說,他們對車懂得不多,咨詢了專業(yè)人員,數次進行處理,但都沒有解決“病根”,各種問題還是頻繁出現。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了解到2016年9月,在回家進小區(qū)的路上,這輛車撞上了門口的水泥墩,這讓夫婦倆驚出了一身冷汗,修理費也接近6萬元。
今年8月初,夫婦倆對這輛車的“問題不斷”越來越不滿,決定將其賣掉。在通過中介出手時,發(fā)現了一個重大情況:這輛車此前屬于山西前車主鄭某,并出了一個交通事故——“直行撞墻”。2015年8月13日,這輛車申請了保險理賠,賠付金額達302200元。比他們購車的裸車價還高。
此外,劉盈汐還查詢到,這車在出了事故之后,經歷了多次過戶,其中兩次經銷商都牽涉其中。原來,該車于2015年11月4日被經銷商購買,并過了戶;2015年11月11日,又由經銷商過戶到浙江臺州應某名下;2015年12月16月,又從應某過戶到經銷商名下。
此后,夫婦倆第一時間找到經銷商協(xié)商,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方案。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了解到劉盈汐夫婦認為,經銷商及銷售人員在銷售車輛時,沒有如實告知該車輛曾出現過交通事故的情況,經銷商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自己的知情權。
他們認為,經銷商隱瞞足以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重大事件,構成了消費欺詐,咨詢了法律人士之后,準備提起上訴,按照新消法,要求“退一賠三”,即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并賠償購車款的3倍錢款。經銷商:
已告知了事故車情況,并不存在欺詐
9月3日下午,上游新聞-重慶晨報短信通知平臺小編還與這輛車的經銷商,巴南某二手車市場汽車銷售公司的法人陳先生取得了聯系。陳先生稱,車子是故事車的情況,自己是告知了消費者的。
“車子出過事故,我們肯定跟劉盈汐夫婦說了的?!标愊壬Q不想過多解釋,只說“這車,他們是按揭買的,如果估值達不到這個標準(29.6萬),哪個公司愿意作擔保?”
陳先生表示,自己的銷售程序完全沒有問題,更不存在欺詐行為,愿意走相關的法律程序。
同時,陳先生還提到,今年8月初,劉盈汐夫婦確實找到自己,因為此事產生的糾紛,他也給出過解決方案,但并沒有得到對方的認可。
律師說:
經銷商應對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聯系了劉女士的代理律師、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陳曄律師。據悉,陳律師曾代理了類似的“二手法拉利天價賠償案”。
陳曄認為,普通消費者只能對車輛的外觀項目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進行檢驗而客觀上無法對車輛是否為事故車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檢查,但是作為專業(yè)的汽車經銷商,其有義務也有能力對車輛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明確告知劉女士該車為事故車的事實,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至于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則應由經銷商予以證明。
退一賠三相關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國實施了新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俗稱“退一賠三”。
2015年3月底,溫州人黃先生購買了一輛104萬余元的路虎攬勝,發(fā)現該車銷售前更換過變速箱。同年8月10日,溫州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4S店賠償黃先生購車款314.4萬元,即“退一賠三”
2015年1月,重慶人張先生花18萬買新車,卻買到二手車。10月,渝中區(qū)法院一審判決4S店“退一賠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萬,再獲賠55萬。截至發(fā)稿時,該案二審判決仍然維持原判。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了解到重慶人龔先生花360萬買了一輛準新車法拉利,發(fā)現是事故車。因為車輛買賣合同時間在新消法實施之前,2015年10月29日渝北區(qū)法院判決被告退一賠一,退給龔先生360萬的同時,賠償他360萬元。
買車人:
新車問題不斷,后來一查才發(fā)現它是事故車
9月3日,上游新聞-重慶晨報短信通知平臺小編在南岸區(qū)某小區(qū)見到劉盈汐(化名)夫婦,他們一臉無奈,隨身帶著相關資料,正在四處奔波想辦法解決此事。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了解到“29.6萬都出了,比新車市場價就低了兩萬左右,為啥不干脆買個新車?”
面對上游新聞短信通知平臺小編的疑問,劉盈汐表示,當時,一方面是出于對經銷商的信任,“那么大個店,不至于欺騙我們吧”。另外,算上二手車能省購置稅的錢,就決定買了。
2016年1月中旬,劉盈汐夫婦在巴南區(qū)某二手車市場經銷商處購置了一輛奔馳轎車?!耙呀浥芰司徘Ф喙?,從外形看,并沒有什么異常。經銷商告訴我們,是江浙一帶的人,家里車太多,要換新車才出手賣出的?!眲⒂f,當時,他們相信了經銷商的說法。
“沒想到車子存在很多質量問題。”買回來第二天他們就發(fā)現輪胎裂了一只?!伴_了幾次就發(fā)現故障燈老是亮,到4S店去檢查,也說不出個所以然”夫婦倆說,他們對車懂得不多,咨詢了專業(yè)人員,數次進行處理,但都沒有解決“病根”,各種問題還是頻繁出現。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了解到2016年9月,在回家進小區(qū)的路上,這輛車撞上了門口的水泥墩,這讓夫婦倆驚出了一身冷汗,修理費也接近6萬元。
今年8月初,夫婦倆對這輛車的“問題不斷”越來越不滿,決定將其賣掉。在通過中介出手時,發(fā)現了一個重大情況:這輛車此前屬于山西前車主鄭某,并出了一個交通事故——“直行撞墻”。2015年8月13日,這輛車申請了保險理賠,賠付金額達302200元。比他們購車的裸車價還高。
此外,劉盈汐還查詢到,這車在出了事故之后,經歷了多次過戶,其中兩次經銷商都牽涉其中。原來,該車于2015年11月4日被經銷商購買,并過了戶;2015年11月11日,又由經銷商過戶到浙江臺州應某名下;2015年12月16月,又從應某過戶到經銷商名下。
此后,夫婦倆第一時間找到經銷商協(xié)商,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方案。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了解到劉盈汐夫婦認為,經銷商及銷售人員在銷售車輛時,沒有如實告知該車輛曾出現過交通事故的情況,經銷商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自己的知情權。
他們認為,經銷商隱瞞足以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重大事件,構成了消費欺詐,咨詢了法律人士之后,準備提起上訴,按照新消法,要求“退一賠三”,即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并賠償購車款的3倍錢款。經銷商:
已告知了事故車情況,并不存在欺詐
9月3日下午,上游新聞-重慶晨報短信通知平臺小編還與這輛車的經銷商,巴南某二手車市場汽車銷售公司的法人陳先生取得了聯系。陳先生稱,車子是故事車的情況,自己是告知了消費者的。
“車子出過事故,我們肯定跟劉盈汐夫婦說了的?!标愊壬Q不想過多解釋,只說“這車,他們是按揭買的,如果估值達不到這個標準(29.6萬),哪個公司愿意作擔保?”
陳先生表示,自己的銷售程序完全沒有問題,更不存在欺詐行為,愿意走相關的法律程序。
同時,陳先生還提到,今年8月初,劉盈汐夫婦確實找到自己,因為此事產生的糾紛,他也給出過解決方案,但并沒有得到對方的認可。
律師說:
經銷商應對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聯系了劉女士的代理律師、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陳曄律師。據悉,陳律師曾代理了類似的“二手法拉利天價賠償案”。
陳曄認為,普通消費者只能對車輛的外觀項目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進行檢驗而客觀上無法對車輛是否為事故車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檢查,但是作為專業(yè)的汽車經銷商,其有義務也有能力對車輛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明確告知劉女士該車為事故車的事實,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至于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則應由經銷商予以證明。
退一賠三相關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國實施了新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俗稱“退一賠三”。
2015年3月底,溫州人黃先生購買了一輛104萬余元的路虎攬勝,發(fā)現該車銷售前更換過變速箱。同年8月10日,溫州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4S店賠償黃先生購車款314.4萬元,即“退一賠三”
2015年1月,重慶人張先生花18萬買新車,卻買到二手車。10月,渝中區(qū)法院一審判決4S店“退一賠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萬,再獲賠55萬。截至發(fā)稿時,該案二審判決仍然維持原判。
短信通知平臺小編了解到重慶人龔先生花360萬買了一輛準新車法拉利,發(fā)現是事故車。因為車輛買賣合同時間在新消法實施之前,2015年10月29日渝北區(qū)法院判決被告退一賠一,退給龔先生360萬的同時,賠償他360萬元。